這是一篇很棒很重要的文章。
原文轉自於艾雷迪老師的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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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版人與有志插畫工作者的一封信-稿費版權版稅小常識
我不知道這樣的文章有沒有人寫過,我一直以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但其實不是?


出版業裡我出錢請你畫圖,圖就是我的,並認定這是一種僱用關係的近幾年來似乎越來越多。
而這些出版人裡有很多都曾是文化人,我很想問如果我出錢請你寫篇文章,然後文章的著作權就是我的你願意嗎?
如果著作權是這麼廉價的東西又何必立法保護呢?



著作權當然可以轉讓,付出相應的買斷費用就行了。
你買我的時間,並提供工作場所與設備讓我為你完成所交付的工作那可以叫僱用。
但插畫家自行承載工時與自備工作設備完成的工作那可不叫僱用,叫委託,而你委託他人完成的是著作權法保護規範的創作物,你也明明知道它是,為什麼會有這是一種僱用關係並以為支付僱用費用就可理所當然擁有作品所有權的老大流氓想法呢?


近幾年在同業圈子裡常會聽見類似的抱怨,以前我常跟學生說,不要因為剛入行為了開拓業務就什麼都好,不論費用也好、權利歸屬也好,什麼都好的結果是也許你好了,後面的人可就不好了,更何況將自己賤賣,往後要拉抬就更不容易了。


把市場或者行情做爛了,對誰都沒有好處!那時再來抱怨台灣不尊重專業就是笑話了不是嗎?


  1. 委託繪製出版品圖像之費用,不論叢書或雜誌,要叫繪製費用、稿費又或者刊載費都行,實際上就是在約定的出版物上刊載以及用於相關宣傳非營利項目上的使用權利費用。
  2. 要在非約定的其他出版品上使用,那叫轉載費,約上述費用的4折,二次使用亦同。
  3. 封面是封面,內頁插圖是內頁插圖,不同行情不同價,可以包在一起談,但不能只委託繪製內頁卻從中抽出一張做封面,但不少人卻這麼便宜行事,有時是編輯沒有這樣的觀念,倒不是出版社的問題就是。
  4. 著作物出版時產生的費用叫版稅,由於沒有刊載問題因此不產生稿費,版稅一般行情是定價的8~10%,銷售超過一個約定數量時可提高%數,以印量計,而不是銷售量。這時候簽的約叫發行約,合約年限期滿前作者若無發函通知一般視為自動續約一年,若不再續約則約定約滿後的半年或一年出版方需銷燬出版品,屆時作者可將作品交由第三方發行。
  5. 也有只支付稿費的狀況,像是剛入行的言情小說作者。還有童書繪製,即為你非故事原創本身,兩相衡量之下是可以與出版方商量以稿費的方式收費的。
  6. 要大量在各種不同媒介上使用圖像,可以授權金抽成方式分開為之。
  7. 例5覺計算麻煩,又或者代表企業之圖像等需要完全擁有圖像著作權,可以買斷方式為之,約是上述價錢的5至10倍,或雙方同意之約定費用。
  8. 企業相關之圖像如LOGO類建議以買斷方式進行。
  9. 遊戲與動畫產業相關案子由於費用較高,也由於性質問題,著作權歸屬較無爭議。
6以後和出版業較無厲害關係,但和創意產業有直接關係。


給創作者:沒簽合約,你的心血在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受到著作權保障,只是不保障你收得到錢就是。要簽合約,就要每一個字看清楚,同意簽了就不要哭么,因為沒用了!
我們簽合約,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自己收得到錢(但往往不見得有效),不要連財產和人格都賣了。


給出版人:一般來說受委託的案子,就是繪者為了此案量身所畫的圖,要有其他地方合適並拿去一稿兩賣的機會也委實不大,若真有人這麼做,要嘛是過了時效,要嘛就是那人肯定是腦殘自斷前程的白目,有這樣的認知,又何必佔盡便宜像防小似的呢?是吧?


台灣確實是創作者的地獄,在美日,人家1的費用是我們6的行情費用。
做什麼事都需要品格,不論是出版業者又或者是創作者,希望我們為未來創造的是一個更健全的,而不是更畸形的產業環境。


這篇文章可能會得罪很多人,但老實說,我也不希望有這類歪曲觀念的出版社找我合作,合不來的!
大不了不接出版社的案子就是了,餓死事小品格事大嘛!


最近接觸的案子上有感,這篇完全歡迎分享,也請盡量傳出去,希望業界裡的唉嘆能夠有所停歇。
以上是個人長年在業界廝混以為的江湖規矩,若有謬誤尚請指正。但不要跟我筆戰,我不以戰鬥為人生目標也不是宅神,謝謝!




iR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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